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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效
1 生效日规定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核保通过日及保险费匹配日两者较迟者为准 (核保通过是指保单通过公司审核及缴付保险费,并获得本公司同意承保)。
2 生效后保险合同发放
您的投保申请通过核保,所缴初算保险费与保险合同实际所需保险费匹配后保险合同即可正式生效。系统会将您所申请的保险计划附上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费的发票制作出正式的保险合同。您所填写的投保单的扫描文本会一同附在保险合同中。 正式合同将由我公司的保险营销员送到您的手中。 3 回执
为了保障您的保险利益,确保保险合同及时准确地送到您的手中,在保险合同的最后附有专门的客户回执。 请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及时在该回执上签字。保险营销员将有您签字的回执交回公司后,我们会将回执上的签名与您投保单上的签名进行核对,确认您是否收到正式的保险合同。 4 冷静期(投保人自收到保险合同正本并签收回执后的 10 天内称为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可以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变更为其他保险品种或撤销保险合同并取回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特别提示:寿险合同、健康险合同有冷静期,意外险合同无冷静期。若冷静期内有理赔申请或有保险品种,保险金额或缴费方式的变更,则投保人撤销保险合同时不享有取回所有已缴保险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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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赔
一、关于理赔
理赔 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对相关 (索赔)人的索赔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出理赔决定、支付赔款的过程。
二、 理赔守则
以保险合同和保险法为基础,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理赔审核。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操守,坚定地反保险欺诈和其他在理赔中违反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行为,保障广大诚信客户的保险利益。
保持良好的客户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迅速而准确的理赔决定。
三 、理赔作业流程
被保险人不幸发生保险事故。
请索赔人及时通知保险营销员或致电本公司热线电话以协助办理理赔手续。
保险营销员至客户处协助填写理赔申请表并收取相关申请文件。
保险营销员将索赔申请文件递交公司理赔处。
理赔处受理案件,进行理赔审核。
索赔文件齐全,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核准给付,通知客户、保险营销员领取理赔款。
索赔文件不齐全,照会保险营销员,客户补齐相关文件后,才能作出理赔决定。 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或由于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不予赔付并书面告知索赔人拒赔、解约原因。
四、如何办理理赔
发生保险事故后,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并按索赔项目递交相应的理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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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应 准 备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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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门诊 (AMR) |
1、理赔申请表 2、保单原件 3、急、门诊病历 4、相关检验报告原件 5、门诊医药费收据原件 6、其他意外事故证明原件(见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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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 AMR/HR/HI) |
1、理赔申请表 2、保单原件 3、急、门诊病历 4、相关检验报告原件 5、医药费收据原件 6、出院小结 7、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意外事故证明原件(见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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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院给付( HI) |
1、理赔申请表 2、保单原件 3、急、门诊病历 4、相关检验报告原件 5、住院医药费收据原件(若为单位转账,需由院方出具包括姓名、住院号、出入院日期等内容的证明) 6、出院小结 7、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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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手术 (SB) |
1、理赔申请表 2、保单原件 3、急、门诊病历(含门诊手术记录) 4、相关检验报告原件 5、门诊医药费收据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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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 (HI/HR/SB) |
1、理赔申请表 2、保单原件 3、急、门诊病历 4、相关检验报告原件 5、医药费收据原件 6、出院小结 7、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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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废、烧伤(ADD) |
1、理赔申请表 2、保单原件 3、急、门诊病历 4、相关检验报告原件 5、医药费收据原件 6、残废、烧伤证明书原件 7、出院小结(若曾住院)8、其他意外事故证明原件(见附注)9、户籍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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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CI) |
1、理赔申请表 2、保单原件 3、急、门诊病历 4、相关检验报告原件 5、重大疾病问卷 6、保单中对各类重大疾病的资料要求 7、户籍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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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1、理赔申请表 2、保单原件 3、急、门诊病历(若曾就诊) 4、相关检验报告原件(若曾就诊) 5、医药费收据原件若曾就诊) 6、出院小结(若曾住院)7、火化证原件、医学死亡证明原件、注销后户籍原件、身份证件 8、其他意外事故证明原件(见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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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
1、理赔申请表 2、保单原件 3、急、门诊病历(若曾就诊) 4、相关检验报告原件(若曾就诊) 5、医药费收据原件若曾就诊) 6、出院小结(若曾住院)7、火化证原件、医学死亡证明原件、注销后的户籍原件、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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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1、若为交通意外,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处理报告原件。2、若为工伤,须提供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原件。3、若为纠纷,须提供公安机关处理报告原件。 |
五、如何领取理赔款
理赔领款请详见会计处相关领款规定
六、如何正确填写理赔申请表
1、理赔申请表适用于寿险、意外险、健康险、旅行险等各项理赔。普通理赔请填写《普通理赔申请表》,重大理赔请填写《重大理赔申请表》。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将各栏 逐一详实填写 ,并要求字迹清楚。
2、填写注意事项:
保单编号:需将被保险人所有保单编号分别填写申请表。被保险人姓名应与保单及法定证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上一致。身份证、职业、单位、联系地址如实填写。
索赔人与被保人为非同一人时,应当注明与被保险人关系。 AMR、HI/ICU、HR/SB、残疾、重大疾病中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被保险人为索赔人。死亡理赔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为索赔人。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或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索赔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索赔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人,其法定保险营销员为索赔人。
申请项目:依保险合同要求的保障项目勾选,写明索赔金额。申请意外理赔说明意外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详情经过。如事故经相关部门处理,将有关部门的经办人姓名,地址、电话、处理日期如实填写。如经医院诊治,请填写医院名称、诊断、就医情况。
倘若被保险人投保有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应注明其他保险公司的名称、保单编号、投保日期、保险金额。
授权与声明部分: 索赔人(受益人)不只一人时,均需签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保险营销员签字。不识字者或手部重伤者或双目失明者,可以右手食指手印代替并须二位在公司认可的见证人同时签名;双手截肢者可以盖章代替,亦须两位在公司认可的见证人同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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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院信息
北京市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院名单
为了方便广大投保客户,在此列出北京地区符合上述规定的医院清单以供参考。
(注:资料来源为2007年3月20日北京劳动保障网。如国家卫生管理部门重新认定医院级别或因其他原 因导致医院级别发生变更,上述医院名单将根据变更后的医院级别作相应的调整。)
昌平区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医院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医院 北京市昌平区红十字会北郊医院 北京小汤山医院 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病专科) 北京民康医院(精神病、老年病专科) 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北京北郊肿瘤医院(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医院) 北京市南口铁路医院 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 北京皇城股骨头坏死专科医院
朝阳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六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医院 北京华信医院(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煤炭总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第二医院(朝阳区呼家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朝阳区双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航空工业中心医院 北京冶金医院(朝阳区大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北京藏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 北京市老年病医院 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 中日友好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 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北京万杰医院 民航总医院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崇文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北京市普仁医院(北京市第四医院) 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永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崇文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崇文区妇幼保健所 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院 北京市崇文区结核病防治所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大兴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北京仁和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大兴区精神病医院
东城区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 卫生部北京医院 北京市公安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东城区交道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东城区和平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隆福医院(北京市东城区老年病医院)(东城区景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 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地坛医院 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
房山区 北京燕化凤凰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中国核工业北京四零一医院 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医院 北京市安康医院(精神病专科)
丰台区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医院(丰台区太平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丰台医院(丰台区新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云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航天总医院(丰台区东高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丰台区铁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医院(长辛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丰台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医院协会右安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分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北京市丰台区精神病防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传染病专科)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传染病专科) 北京博爱医院 北京国济中医医院 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
海淀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 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七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 航天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医三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一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一六医院 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北京市海淀医院(海淀区紫竹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大学医院(海淀区燕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66400部队医院 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专科) 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 北京老年医院(北京胸科医院) 北京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北京市道培医院 北京上地医院 清华大学医院(海淀区清华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二附属医院 北京市中关村医院(中关村、学院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水利医院(海淀区羊纺店水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怀柔区 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 北京市怀柔区第二医院 北京市怀柔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怀柔区妇幼保健院(怀柔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头沟区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医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医院(精神病专科)
密云县 北京市密云县医院 密云县第二人民医院 密云县中医院 密云县妇幼保健院
平谷区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北京市平谷区第二医院 北京市平谷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平谷区精神病医院 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石景山区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北京市工人疗养院(北京西山医院) 首钢矿山医院 中国中医研究院眼科医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妇幼保健院
顺义区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66055部队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 北京中奥癫痫脑病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结核病防治中心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医院
通州区 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医院(通州区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三医院 北京市通州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 北京市通洲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
西城区 北京积水潭医院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市肛肠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医院)(西城区二龙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第二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西城区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医院(展览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医院(西城区新街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五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什刹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 北京急救中心 北京按摩医院
宣武区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北京市回民医院(宣武区牛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宣武区广外医院(北京市宣武区老年病医院)(宣武区广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医院 北京市健宫医院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 北京市宣武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 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所
延庆县 北京市延庆县医院 北京市延庆县第二医院 北京市延庆县中医医院 延庆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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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理赔相关条款
一、 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二、 如实告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三、 理赔申请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 赔偿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 诚实信用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六、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代位追偿
第六十八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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